黄山市徽州区黄山新晨医院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等法律规程和规章之规定,为了提高徽州区的医疗救护水平,发展医疗卫生事业,特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:本单位的名称为“黄山市徽州区黄山新晨医院”,英文名为“HUANGSHAN XINCHEN HOSPITAL,HUIZHOU.DISTRCT,HUANGSHAN”,地址: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环城西路(雷达部队马路对面)。
第三条:本单位的性质为“非政府举办非营利性医院”是由浙江和康医疗投资咨询公司(法人)出资兴办的民办企业单位(法人)。是从事非营利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。
第四条:出资人与出资比例
1、 出资人:浙江和康医疗投资咨询公司(法人)注册地浙江省杭州市,法人代表钱培鑫
2、 本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1500万元,为浙江和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全额出资。
第五条: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黄山市卫生局,登记管理机关是徽州区民政局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:本单位的工作是开展医疗救护工作,是一个综合性医院。
第七条:本单位设床位101张,计划于5年内床位增加到200张。
第八条:本单位志在十年内建成徽州区最好的综合性医院,有2—3个专科全市领先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、法定代表人和院长的产生与罢免
第九条:医院股东大会为医院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成员由所有投资股东组成。
第十条:股东大会每年例会一次,由浙江和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召集。
第十一条:股东大会的一般决议占医院总股本50%以上的人同意为通过。修改章程、扩股、分立、合并、决定解散等重大事项须占总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为通过。
第十二条:股东大会的职权。
(1)修改章程
(2)选举或改选执行董事(医院法人代表)
(3)审议批准执行董事提名的院长人选
(4)审议批准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算方案
(5)决定其它重要事项
第十三条:执行董事的职权
(1)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
(2)审定本单位的工作计划
(3)审批医院的各项财务支出
(4)审批院长提名的副院长、总监人选
(5)负责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
(6)决定股东大会授权的其它重要事项
第十四条:监事的职权
(1)监督执行董事和院长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
(2)监督医院的重要财务收支情况
(3)股东大会授权的其它监管工作
第十五条:股东大会选举和康公司法人代表钱培鑫为执行董事(法人代表)任期五年(自2011年1月1日—2015年12月31日)任期满后,可以连任。
第十六条:本单位暂不设监事。
第十七条:执行董事和监事任期当中,经60%股权的股东同意可以罢免和改选。
第十八条:本单位法定代表一般由和康公司法人代表出任。
第十九条:本单位设院长一人,负责主持医院的日常工作,其职责是:
(1)在执行董事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的日常工作
(2)负责医院的医疗业务、行政指挥、经常管理和发展规划的领导与管理工作
(3)制定和完善的各项管理方案,决定医院具体的规章制度,规范医院的工作程序
(4)建立健全医疗规章制度,制定医疗技术操作常规,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
(5)会同执行董事制定医院的机构设置方案,人员编制方案和薪酬分配方案
(6)提名副院长、院长助理、总监的人选报执行董事批准
(7)决定中层干部(科主任、护士长等)聘任与解聘
(8)加强医院文化管理,塑造医院良好的社会形象
(9)注重医院经营效益,确保医院发展保值增值
第二十条:院长产生:由执行董事提名,股东大会通过。
第二十一条:院长的条件
(1)大专以上学历
(2)主治医师以上职称
(3)三年以上医院管理经验
(4)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
(5)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
(6)为人正直、忠诚
第四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
第二十二条: 本单位财产属医院所有,未经股东会授权,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擅自对医院资产进行处置。
第二十三条:经股东大会同意,医院因发展需要可以扩股。
第二十四条:医院运作数年后有资金节余,首先满足医院再发展的需要,其次用于归还借款的利息和本金,如再有节余,可以按持股比例发放股东工资。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增值部份不得私自分配,解体时财务不得私分。
第二十五条: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完整。
第二十六条: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,会计人员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二十七条: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和本单位监事的内部监督,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。
第二十八条: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本单位资产。
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
第二十九条:本单位自行解散、分立、合并或者由于其原因需要注销,须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决议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条:本单位在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它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,清理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三十一条:本单位终止后所剩余资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三十二条:本章程的修改权属股东大会。本章程第三十一条永久不得修改,本章程修改后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 生效。
第三十三条: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大会。
第三十四条: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,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。
第三十五条:本章程经所有股东签字盖章后,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(以下无正文)
日期:2011年3月18日